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蘇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不超過30年 |
蘇州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不超過30年 [據新華社消息]隨著蘇州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,土地資源變得日趨緊缺,而另一方麵大量土地低效利用甚至閑置,製約了存量土地盤活的有序開展。為了合理配置工業用地資源,降低企業用地成本,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,蘇州市政府近日下發了《蘇州市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“意見”),明確提出“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一般不超過30年”,並將於2月1日起實施。
兩種出讓方式 可先租賃後出讓
據了解,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是指,在工業用地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,根據國家產業政策、產業生命周期及我市工業產業發展趨勢,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,依法綜合確定合理年期出讓工業用地。
“意見”指出,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適用於市行政區域內新增供應的工業用地,出讓有兩種方式:一是按確定的年限一次出讓;二是采取先租賃後出讓(以下簡稱“先租後讓”)的方式辦理。
達不到投入產出標準需退出用地
“意見”規定,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一般不超過30年。通過先租後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,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,租賃期與彈性出讓總年期一般不超過30年。出讓期滿前1年由受讓方提出申請,經原批準機關同意,可以續期,並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。特殊工業項目確需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讓土地的,由各縣級市(區)人民政府(管委會)確定。
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時,屬地政府(鄉鎮政府、街道辦事處、開發區管委會)須與用地單位簽訂“彈性年期出讓監管協議”或“租賃監管協議”,約定好開發建設要求、畝均投資、產出效益指標以及達不到投入產出標準應退出用地的管理內容。
出讓價格實行最低價
在出讓價格方麵,“意見”中也有明確規定。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和先租後讓實行最低價標準製度。根據國土資源部《關於發布實施<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>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〔2006〕307號)等文件規定,彈性年期出讓和先租後讓的最低價按照工業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對應的最低價進行修正,通過評估方式確定。受讓方可在規定期限內,按合同約定,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,降低工業企業用地成本。
相關人士認為,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、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同時,還縮短了土地使用和政府再次供地周期,緩解土地供需矛盾。 |
文章來源:http://www.lygdlzc.com/te_news_media/2017-03-14/21561.chtml |